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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出台 推广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地大热能日前,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5条,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发展原则和适用范围,积极推进绿色建筑技术与应用,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绿色建筑促进与激励措施。

 

《条例》明确,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氢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可再生能源鼓励绿色建筑执行更高的建筑节能碳排放标准,降低建筑能耗,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规模化发展,鼓励开展零碳建筑示范应用,推动建设零碳示范区,促进产业生态化。

 

海南省对建设、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实施系列激励措施:

一是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予以优先;

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提供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金融等金融服务;四是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基本级的要求。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建设。

 

《条例》提出,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此外,针对绿色建筑工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的“乱象”,规定了绿色建筑活动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