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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热水实行限量开采
地大热能:近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消息,全文发布了根据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水法》)。
地热水实行限量开采,按量收取水资源费
《水法》规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实行特许经营。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限量开采。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用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水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法》规定,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防止超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禁止开凿机井;在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文物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
《办法》提出,鼓励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水法》要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