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座机:027-87580888
手机:18971233215
传真:027-87580883
邮箱:didareneng@163.com
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中国地质大学校内(武汉)

地方政策

北京立法!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浅层、中深层地热能

北京立法!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浅层、中深层地热能-地大热能



地大热能7月2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5章34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推广与应用、支持与保障、附则。该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循环再生、持续利用的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非化石能源
 



本条例指出,编制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统筹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情况、供给能力、消费需求、开发利用经济性等因素,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出安排,科学确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要求纳入能源发展供热建设发展等专项规划和其他国土空间规划。
 



《条例》明确,引导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浅层中深层地热能,在适宜发展区域推广再生水污水)热泵,充分挖掘利用余热资源,按照可再生能源供热优先原则,推动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供热供冷多元有序联动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研究,具备可实施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发电供热制冷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并落实可再生能源供热政策措施,支持建设综合能源供热系统和配套储热、储冷设施,鼓励和支持供热企业对既有供热系统进行可再生能源供热改造。具备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应当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综合能源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既有产业园区实施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在城市更新及用能单位能源系统改造升级中,鼓励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充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本市将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开展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能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氢能和燃料电池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农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事项。